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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是不是也经常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里、房屋外墙上、门闸、道闸上看到这些广告呢?
作为小区业主的你有没有想过, 这些投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由谁管理?产生的收益都去哪了呢?
生活中,大多数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告商之间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广告费,而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而随着民法典生效和实施,小区业主主张共有部分收益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小伙伴们快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保护业主权益的吧。
民法典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来了,
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
说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我们首先要先了解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也就是说,当你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小区共有部分包含哪些呢?👇👇
民法典第274条、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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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问题又来了,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法条解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 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 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 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 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 场地费;快递柜 入场费等等, 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但需要注意的是:👇👇
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
晓法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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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山东高法、北京三中院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